网络红包税收新规:只针对个人接受企业发放现金红包

2015年8月8日讯,8月3日,有消息称,税收部门或将引入新的法规,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收税。8月4日,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确认了这一消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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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5日消息,据《中国日报》报道,有消息称税收部门或将引入新的法规,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收税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本周二确认了这一消息。

据悉,该征税计划文件于7月28日发出,原本只在国家税务局内部传阅,本周一在网上泄露。报道还称,这份文件已发放至地方税务局,但是公开日期还没有最终确认。

报道中的消息人士透露,红包征税的难点在于定义与区别发放网络红包的目的。

此前有专家曾建议,如果要对红包接收者收税,可以按照“意外收入”的相关规定征税,即收入大于1万元时上交20%的税,类似于彩票中奖者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红包征税只针对个人接受企业发放的现金红包,个人用户之间的红包将不计税。此外,企业向个人用户发放的打车券之类的代金券也不在征税范围内。

网络红包始于2013年春节期间并逐渐流行,微信、QQ、微博、支付宝等纷纷推出红包功能。据腾讯统计,2月18到23日之间,网络红包的发放量达到32.7亿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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